小杨于2023年5月17日入职上海某机械设施安装公司。6月27日,小杨在某客户单位从事设施安装工作中不慎被手持电动切割机割伤了右腿,流血不止。急救医生在简单包扎后将小杨接上了救护车。在送医过程中,急救医生认为情况相对来说比较紧急,最近的一家医保定点医院车程需要30分钟以上,因此建议前往附近的一家非医保定点的民营医院进行紧急手术止血。小杨却有顾虑,他听说非医保定点医院看病无法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希望前往医保定点医院抢救。但急救医生认为情况紧急,生命至上,经与小杨协商一致,终究是让救护车将他送到了最近的民营医院抢救。根据当日医院病历记载,小杨右腿被割伤,伤及大腿部主要血管,出血达到了600毫升,肌腱、动脉、静脉、神经等都受到损伤,经抢救后脱离了生命危险。之后,小杨受伤被认定工伤。这种情况下,小杨未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不是能够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报销支付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本市而言,《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则进一步细化规定为:“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所以,工伤职工在紧急状况下就医,不受是否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遵从生命至上的原则,且一样能享受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但是,待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小杨受伤后从损伤情况、送医时间及送医方式来看,均属于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就医的情形,因此应当能够轻松的享受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还会在法定社会保险之外,给劳动者购买商业性的意外保险,但这类商业保险往往会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受伤劳动者应当在保险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如果遇到紧急状况未在保险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能享受相关的商业保险赔付吗?
其实,秉持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我们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问题。一是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因此,无论商业保险合同中的指定医院条款是否约定了特殊情形,在紧急状况下,急救医生做出立即就近送医判断时,被保险人都可以不受该条款的约束,获得商业保险的相关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