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霍邱县公安局“一室一地三中心”项目建设(一期)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霍邱县公安局“一室一地三中心”项目建设(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的决定(霍政秘〔2020〕14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征收范围:公安局“一室一地三中心”建设项目(一期)用地范围内(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五、征收补偿签约与搬迁期限:征收补偿签约与搬迁期限为15天(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屋子的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霍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与霍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霍邱县公安局“一室一地三中心”项目建设(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霍邱县公安局“一室一地三中心“项目建设(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一室一地三中心”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和《霍邱县2018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18〕18号)等规定,现将霍邱县公安局“一室一地三中心”项目建设(一期)涉及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公安局“一室一地三中心”建设项目(一期)用地范围内(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搬迁与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共15天。
(一)项目。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 因征收房子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 因征收房子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附属物)的补偿。
(二)数量。1.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证载为准,若证载面积有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无证载的,原则上依据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标注的为准;无标注且无合法批件的由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 2. 附属设施(附属物)依据调查摸底、复核、认定并公示结果为准。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协商或公开抽签等方式选定)。
2. 被征收房屋属“房改房”,但个人产权为有限产权的,需按相关规定补齐至100%产权,否则仍按有限产权登记与补偿
3. 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从事经营、生产等的房屋(住改非),依据明电〔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中实际从事经营的部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4.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权属证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登记为准,并张榜公布。经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对其违反法律建筑按结构给予一定金额的材料补助(混合300元/㎡,砖木220元/㎡,其他100元/㎡);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补助。
5. 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附属设施(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霍政秘〔2018〕18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方式。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和商业用房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选择购房券两种方式,具体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办公、仓储、生产、公益性用房及附属设施(附属物)的补偿,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1.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其被征收屋子的用途类型、结构及所在片区等选择类似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结算也可选择按分户评估价结算。
2. 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20〕32号)规定办理。
2.期限: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征收人另外支付4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搬迁、签约奖。在前10天内(从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23日)搬迁、签约奖150元/㎡的奖励;在第11天至15天内(从2020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搬迁、签约奖100元/㎡的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搬迁期限内腾空交房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
2.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霍邱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20〕32号)规定办理。
县政府组织领导霍邱县公安局“一室一地三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霍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该片区房屋及附属物入户调查、登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明确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性质、用途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划中心牵头负责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性及用途的认定;城管执法局负责实施控违、拆违工作并使用规划中心提供的2012年航测图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比对;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被征收房屋测量、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装潢、附属物及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调查;县纪委监委、财政(国资委)、审计、公安、农业农村、司法、民政、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室一地三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1.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据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凡在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等,由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等手续。
3.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门窗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5.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不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勘查,造成估价结果失实等后果的,承担对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6.参加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一定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现浇砼基础,框架、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楼地面,钢、木、塑钢或铝合金门窗,外装饰、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毛石或钢筋砼基,砖墙或部分构造柱、地梁、圈梁和过梁承重,砼板或多空板水泥楼地面,水泥砂浆面层,钢、木、塑钢或铝合金门窗,外装饰、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毛石条基,砖墙承重,钢筋砼桁条,平屋面,水泥砂浆地面,钢,木门窗,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24cm砖墙承重,木桁条,木基层及瓦屋面,水泥砂浆地面及木、塑钢、铝合金门窗,水、电齐全。
18cm砖墙承重,木屋架,木桁条,瓦屋面,普通木门窗、水泥砂浆地面,水、电齐全。
土(砖)墙承重,木屋架、木桁条、瓦屋面,不规则木门窗,水泥地坪、水、电齐全,檐(层)口高不低于2.2米。
18cm(12cm)砖(土)墙,木屋架、木桁条,草或瓦等屋面,不规则门窗,水泥地坪,檐(层)口高不低于2.2米。